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文物建筑专业委员会 章程
时间:2014-09-10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文物建筑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为“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文物建筑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章程》,规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性质:本会是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是由从事文物建筑研究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以加强和促进文物建筑保护和研究单位及个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水平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广大从事文物建筑保护研究的从业人员,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与文物建筑保护研究相关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方面的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为促进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文物局、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从事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的学术交流,业务咨询与服务,建立全省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工作信息交流网络,促进文物建筑保护与研究事业的发展和行业互动,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第七条 加强省内行业间纵向与横向的联系,促进与文物建筑保护研究相关的业务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为主管部门和其他与文物建筑保护相关的管理部门搜集和提供信息,提出相关的建议或意见,为全省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出谋划策。
第九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 开展对文物建筑保护研究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文物建筑保护研究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开展有关的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多方位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承担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为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为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为在职人员,在担任本会委员期间因故离职者,其委员职位由其职务继任者接替。
第十五条 委员会职责
(一) 选举产生和任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七) 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八)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原则上下每一年召开一次年会,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室设2-3名专、兼职人员。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办理本会日常事物,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从事与文物建筑保护研究相关的、热心文物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章程的单位或个人,经书面申请,报委员会通过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免费或优惠获得委员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活动;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学会应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个人会费;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拨款;
(三)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给与适当的工作补贴,补贴金额由委员会会议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河南省文物考古学会章程》执行。